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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昌明诉肖前平、周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明,肖前平,周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王昌明,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委托代理人余廷喜(原告王昌明表兄),生于1940年10月15日。被告肖前平,男,生于1966年3月19日。委托代理人肖梅(被告肖前平妹妹),生于1968年8月24日。被告周凤梅,女,生于1970年5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明诉被告肖前平、周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明于2014年5月19日以还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昌明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6.70元,减半收取7218.35元,由原告王昌明负担。审 判 长  金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