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执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文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友,薛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7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友,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薛忠祥,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杨兴红与薛忠祥是夫妻关系,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琥珀名城正创东景苑C2栋2006室是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琥珀名城正创东景苑C2栋2006室,限被执行人薛忠祥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