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鄢行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执行高新立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高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鄢行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瑞锋,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高新立,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日对高新立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