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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葛向阳诉邓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向阳,邓飞,赵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葛向阳,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邓飞,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赵利军,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向阳诉被告邓飞、赵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