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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金保、刘兰与吴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保,刘兰,吴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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