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鄢行审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执行乔洪阳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乔洪阳,崔海涛,张延杰,王建设,张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鄢行审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瑞锋,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乔洪阳,男。被执行人崔海涛,男。被执行人张延杰,男。被执行人王建设,男。被执行人张晓辉,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9日对乔洪阳、崔海涛、张延杰、王建设、张晓辉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