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等人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肖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饶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52000元、执行费3680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255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