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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等人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肖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饶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52000元、执行费3680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饶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255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