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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其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9月,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中空玻璃加工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即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而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9月2日,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中空玻璃加工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即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且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拥有管辖权,被告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滁州博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梅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