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邹亚萍与上官添新、傅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亚萍,上官添新,傅凤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邹亚萍,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添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傅凤金,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亚萍与被告上官添新、傅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亚萍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欲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亚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堂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