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董义银与芜湖市鸿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义银,芜湖市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董义银,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龙翔,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义银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鸿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位赔偿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镜劳仲调字第28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玉龙执行员 王受聪执行员 陈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