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孔德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东催字第22号申请人: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三镇张其寨村。法定代表人:孔德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票据号码3070005130892447、票据出票人慈溪市威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瑞锋贸易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20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安三合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