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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薛丽丽与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王振军等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丽,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王振军,孙红,高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366-1号原告薛丽丽。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北段西侧北环路以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振军,经理。被告王振军。被告孙红。被告高玉志。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王振军、孙红、高玉志银行存款550000元(以550000元为上限,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倪广艳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