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9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北京依秀添香美容工作室有限公司与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依秀添香美容工作室有限公司,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9393号原告北京依秀添香美容工作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6层0736。法定代表人张书凝,总经理。注册号110103012002448。委托代理人向文农,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配套公建二层。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注册号110108000974943。委托代理人李宇航,女,公司员工,住XXX。原告北京依秀添香美容工作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秀添香公司)诉被告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秀添香公司诉称,2011年底,我公司与第一物业公司签订了《IMOMA地下一层商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IMOMA地下一层商铺租赁合同》。我公司为了实现经营目的,对该房屋地下一层进行了水、电、燃气、管道等隐蔽工程的基础改造,将其由毛坯房装修成可营业的商业商铺,共计投入300多万元。然而,当我公司做完这些投入后,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才知道第一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出租该房屋,该房屋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无效。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请求确认《IMOMA地下一层商铺租赁合同》、《IMOMA地下一层商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依秀添香公司已经与第一物业公司、北京百粥乡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依秀添香公司将其与第一物业公司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责任于2012年10月1日转移给北京百粥乡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百粥乡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亦同意承受上述权利义务,故依秀添香公司与第一物业公司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对于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由北京百粥乡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相关主张。故依秀添香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依秀添香美容工作室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