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隆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师范学院、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隆基石业有限公司,南阳师范学院,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21号原告南阳市隆基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被告南阳师范学院。法定代表人王利亚,任院长职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原告南阳市隆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师范学院、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隆基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935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南阳市隆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卢成玺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