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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苑永强与朱义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永强,朱义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苑永强。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义豪。原告苑永强诉被告朱义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苑永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苑永强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永强撤回对被告朱义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苑永强负担。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