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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招娣与被告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葛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招娣,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葛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冯招娣,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法定代表人葛生敏,董事长。被告葛生敏,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招娣与被告河南伏牛新能源有限公司、葛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招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2.5元,财产保全费1930元,以上共计4522.5元,由原告冯招娣负担。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