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沧民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韩宝珍、李秀英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韩宝珍,李秀英,杨金英,韩锦欣,韩锦程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终字第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号*座***室。负责人李华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冠,1982年4月25日,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宝珍,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锦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锦程,农民。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江、史少龙,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宝珍、李秀英、杨金英、韩锦欣、韩锦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三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前赔付被上诉人韩宝珍、李秀英、杨金英、韩锦欣、韩锦程保险理赔款共计80000元(将以上款项打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账号:50×××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北环支行);被上诉人韩宝珍、李秀英、杨金英、韩锦欣、韩锦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均由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志萍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