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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应顺花与王保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应顺花。被执行人王保全。原告应顺花与被告王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东巍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顺花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保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顺花未实现债权12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保全长期外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154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