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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