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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华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兆丰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兆丰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泉州市华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壁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东明,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兆丰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志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华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兆丰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华翔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6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海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