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与依博罗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依博罗阀门(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助旺,经理。被告依博罗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新城工业园A5-2。法定代表人彼得·博罗。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与被告依博罗阀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市盐城大丰阀门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伟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