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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江勇雄与杨扬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勇雄,杨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赵武拟稿时间2014.5.19核稿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江勇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勇雄与被执行人杨扬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扬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960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