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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沙建波与孙吉选租赁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建波,孙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沙建波,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吉选,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吉选有独资开办的烟台市牟平区东关印刷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孙吉选、烟台市牟平区东关印刷厂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