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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