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