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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郦屋环保家俬(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玉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良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郦屋环保家俬(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郦屋环保家俬(厦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情况,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奇仁执行员  沈国兴执行员  卢建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