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罗华林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华林(自报),男,1980年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2014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华林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罗华林在江门市江海区麻园麻一市场晚市街6号110铺位门前处,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被害人赵某琴外套左侧衣袋里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5张银行卡等物),得手后被巡逻民警现场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钱包、银行卡、现金、作案工具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赵某琴的陈述;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华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华林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华林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罗华林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华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