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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丁本贵与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本贵,王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丁本贵,驾驶员。被告:王艳萍,个体工商户。原告丁本贵与被告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本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本贵诉称:经朋友介绍,王艳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自2013年7月6日起,分两次向丁本贵借款25100元,并向丁本贵出具两张借条。但在借款到期后,王艳萍一直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丁本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艳萍立即偿还丁本贵借款25100元;2、王艳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艳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2013年9月23日,王艳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两���分别向丁本贵借款2万元和5100元,并向丁本贵出具两张借条,其中第一张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20日,第二张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日。但两笔借款到期后,王艳萍未能归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丁本贵提供的两张借条及丁本贵庭审陈述予以证明,因被告王艳萍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王艳萍向丁本贵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艳萍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丁本贵借款,其行为构成民事违约,故丁本贵要求王艳萍归还借款25100元,本院予以支持。王艳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对己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本贵借款2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8元,由王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伟林审 判 员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孙邦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储玲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