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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应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孟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雨颉,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昀,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88元,减半收取4694元,由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钢生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蔡永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舒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