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罗立容与陆阳兵、罗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容,陆阳兵,罗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罗立容,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陆阳兵,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强华,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年5月5日受理的原告罗立容诉被告陆阳兵、罗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立容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罗立容负担。审判员 彭艳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