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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罗立容与陆阳兵、罗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容,陆阳兵,罗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罗立容,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陆阳兵,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强华,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年5月5日受理的原告罗立容诉被告陆阳兵、罗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立容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罗立容负担。审判员  彭艳晖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