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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何芳与陈礼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陈礼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964号原告:何芳。被告:陈礼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芳与被告陈礼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芳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何芳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