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何芳与陈礼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陈礼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964号原告:何芳。被告:陈礼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芳与被告陈礼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芳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何芳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