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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佃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佃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佃义之妻赵秀华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市中分理处银行帐号22XXX36的存款30000元,如该账户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桐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