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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毛某某,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孙霞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