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法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冯晓梅与窦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梅,窦福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冯晓梅,女,1967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义,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福明,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冯晓梅与被告窦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晓梅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渝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晓梅的委托代理人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晓梅诉称,原告租用田小华、代中会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明星村明星组的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房屋面积931平方米。原告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告找到原告要求租用该房屋。经田小华、代中会同意,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了租赁协议。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租金5万元,余下10万元租金约定在2013年年底前支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应在2013年年底前支付2014年的租金,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第一年的租金10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的租金16.5万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冯晓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租赁协议,拟证明租金支付方式;2.欠条、结婚证,拟证明被告未交租金,被告还向原告的丈夫徐培学出具了欠条。被告窦福明无答辩意见。被告窦福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晓梅与被告窦福明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清雅农家乐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冯晓梅将自己已装修营业的农家乐出租给被告窦福明。租期从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第一年租金15万元,第二年16.5万元。第三年181500元,第四年199650元,以后每年20万元,共计1696150元。并约定签订协议之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15万元,以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次年的租金。还约定了违约金3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2014年4月14日,原告冯晓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第一年的租金10万元;2.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的租金16.5万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冯晓梅提交的租赁协议、欠条、结婚证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经庭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至今共计拖欠原告租金26.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26.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冯晓梅给付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的房屋租金26.5万元;二、被告窦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冯晓梅给付违约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交纳2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窦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朱渝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常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