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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熊家环贪污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二中刑执字第670号罪犯熊家环,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原系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机关财务主管。本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家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宣判后,熊家环及其同案犯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将罪犯熊家环移送执行,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以熊家环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03年8月4日,本院作出将熊家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2009年11月、2010年7月、2011年6月、2012年6月、2013年6月,以罪犯熊家环患乳腺癌,不宜收监执行为由,依法对罪犯熊家环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3月2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向本院移送了《罪犯熊家环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建议对罪犯熊家环暂予监外执行延期。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八角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彭×、社区矫正抽调警员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熊家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熊家环在以往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基本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干部的管理、教育、指导,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教育,对自己罪行有一定的认识,认罪悔罪态度比较端正,且确患有乳腺癌并已发生肺转移、骨转移、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北京肿瘤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放射诊断报告书、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司法所出具的《罪犯熊家环社区矫正期间表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审核表及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熊家环在以往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干部的管理、指导,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教育,对自己罪行有一定的认识,认罪悔罪态度比较端正,且确患有乳腺癌并已发生肺转移、骨转移、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对其不予收监亦没有社会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熊家环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