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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周商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振宇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振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周商初字第0054号原告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法定代表人秦小琪,天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群。委托代理人吴培根。被告常熟市振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何市镇。法定代表人时正球,振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音公司诉被告振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音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天音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音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元、保全费620元,由天音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文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