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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非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永胜、黄胜兰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永胜,黄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胜兰,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胜、黄胜兰在银行没有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