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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时连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李月冰,张贵昌,时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北街511号。负责人郭宗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月冰,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高唐县杨屯镇袁庄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贵昌,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高唐县尹集镇大张西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时连建,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茌平县菜屯镇冯庄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月冰、张贵昌、时连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高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月冰、张贵昌、时连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5068.75元及利息,未执行15068.75元及利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