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马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桔香与马俩目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桔香,马俩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马民初字第05号原告李桔香,女,生于1974年8月27日,回族,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马俩目,男,生于1974年1月5日,回族,文盲,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原告李桔香诉被告马俩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桔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马俩目于1992年腊月12按当地民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5月8日生育长女马素福夜,1997年2月9日生育长子马虎及次子马立,我们前年在新疆打工的时候,他把我打了一顿,赶走了我,我就再没有回家去,我现在要求抚养孩子。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桔香与被告马俩目于1992年腊月12按当地民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马素福夜(生于1993年5月8日),长子马虎(生于1997年2月9日),次子马立(生于1997年2月9日),2011年10月原告离开被告家中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户籍证明在卷证实,各证据相互关联,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三个子女,长女已成年,长子与次子虽在外各自打工生活,但至今均未成年,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子马虎(生于1997年2月9日)由被告马俩目抚养,次子马立(生于1997年2月9日)由原告李桔香抚养,抚养费各自负,双方均享有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的权利,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剑云审 判 员 马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正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