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吴新光与范衍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光,范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范衍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吴新光与被执行人范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新光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范衍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范衍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范衍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永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2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佳春审 判 员 陈红应审 判 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