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健力诉被告陈晶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力,陈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马健力,委托代理人王红卫,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晶,本院审理原告马健力诉被告陈晶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健力对被告陈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力撤回对被告陈晶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健力承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马健力。审 判 长 齐春晖审 判 员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