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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王永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王永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8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永刚。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