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蜀民二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范德红、代厚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范德红,代厚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92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812918-6。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嘉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德红,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代厚群,女,1945年3月15日生,原住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投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德红、被告代厚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