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夏维与X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夏维,男,汉族,1990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91年10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李夏维与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