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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夏维与X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夏维,男,汉族,1990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91年10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李夏维与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