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轩云全、轩云社与轩翠云、张凤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云全,轩云社,轩翠云,张凤菊,翟瑞凯,杜永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轩云全,农民。原告轩云社,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殿国(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轩翠云,农民。被告张凤菊,农民。被告翟瑞凯,农民。被告杜永持,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春生(特别授权),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轩云全、轩云社与被告轩翠云、张凤菊、翟瑞凯、杜永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云全、轩云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轩云全、轩云社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乃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