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15号。负责任人赵海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昶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负责人王文科,该分公司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扬公司)、江苏国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扬公司赣榆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国扬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中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5616%计算),律师费6万元;二、国扬公司如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中行开发区支行有权对国扬公司赣榆分公司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土地号为赣国用(2010)第532号面积为259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240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64元,由国扬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9月22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上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596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赣国用(2010)第532号;地号:320721140020113000)及其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4979.72平方米)予以评估,评估价为1191.92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报告均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国扬实业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使用的位于赣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赣国用(2010)第532号;面积:25967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4979.72平方米)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邵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