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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当阳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泽应、郭剑勇与宜昌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泽应,郭剑勇,宜昌文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泽应。申请人郭剑勇。被申请人宜昌文汇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向本院申请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院现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2013年8月10日,申请人李泽应、郭剑勇与被申请人宜昌文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二被申请人借款2700万元。该借款由被申请人以其位于当阳市端直街与长坂路交汇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2000324、20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当阳国用(2013)第0030060071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20003**号。合同签订后,二申请人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宜昌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泽应、郭剑勇借款27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因被申请人未按时付息,依照合同约定,应视为借款提前到期,被申请人也同意借款提前到期。经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二申请人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450万元。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为保证该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以其位于当阳市端直街与长坂路交汇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2000324、20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当阳国用(2013)第0030060071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20003**号。该抵押权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对上述债权及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宜昌文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2000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产(位于当阳市端直街与长坂路交汇处,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2000324、200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当阳国用(2013)第0030060071号)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本裁定生效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