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钟卫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钟卫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光,局长。被告钟卫启,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钟卫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兵辉代理审判员 贺 玫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