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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淑玩与郑开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何淑玩,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12131041。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卓东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恒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开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开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建成,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5504080018��被执行人郑开攀,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06290012,。被执行人郑开拓,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112901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淑玩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泰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恒丰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永昌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建成、郑开攀、郑开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执行到位100960元外,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