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家章、范奕柳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章,范奕柳,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苏家章,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范奕柳,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家章、范奕柳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家章、范奕柳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