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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永兵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陈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托代理人刘峰铭,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永兵。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B000504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的条件。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B000504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人为陈永兵,但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没有提供陈永兵有效的身份信息,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B000504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